
2021公共基礎知識法律知識:民法典關于居住權新規(guī)定
在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,新中國首部民法典正式問世,中國民法制度迎來了民法典時代,也將給我們的生活帶來巨大變化。民法典物權編的一大亮點,增加規(guī)定“居住權”這一新型用益物權。
2021年1月4日,北京市海淀區(qū)人民法院宣判首例居住權案件,明確了設立居住權,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方式設立也可通過遺囑設立。王某(已成年)是王先生與李女士所育之女,父母親早年離婚。王某稱,父母離婚時協(xié)議自己由父親撫養(yǎng),因此,房屋才歸父親所有。王先生與張女士再婚,婚后,張女士把王某趕出了家門,不讓她繼續(xù)在涉案房屋內(nèi)居住。因此,王某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王先生與李女士簽訂的離婚協(xié)議只規(guī)定了王某的撫養(yǎng)權和房屋的歸屬權,在分割房屋時并未為王某設立相應權利;王先生單方承諾王某可在涉案房屋中居住是王先生作為王某監(jiān)護人應履行的監(jiān)護義務,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居住權;王先生與張女士再婚后對涉案房屋進行了產(chǎn)權變更,王某與現(xiàn)房屋所有權人王先生、張女士并未簽訂書面合同,亦未向登記機構辦理登記。基于以上論述,法院認為,現(xiàn)王某作為成年人要求確認對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權,無權利基礎,其主張既不具有民法典施行前的相關法律依據(jù),亦不符合民法典中關于居住權的規(guī)定,故法院不予支持。
一、居住權概念
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,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、使用的用益物權,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。
二、居住權的設立
(1)設立居住權,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。
(2)以遺囑方式設立居住權的,參照適用本章的有關規(guī)定。
(3)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設立居住權的,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。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。
三、居住權的人身專屬性
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。
四、居住權的期限
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的,居住權消滅。居住權消滅的,應當及時辦理注銷登記。
【例題】
吳某臥床不起,一直是保姆王大媽照顧,吳某感謝王大媽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,于是在去世前,通過合同的方式,讓王大媽在其死后可以繼續(xù)在房屋居住,但又把房屋產(chǎn)權留給家中獨子,下列說法錯誤的是( )
A.王大媽死后其子女可以繼承該房屋的居住權
B.王大媽不能將房屋的居住權轉讓給其他人
C.王大媽居住該房屋,必須給吳某獨子一定的金錢
D.吳某的獨子不能擅自出租該房屋
【答案】AC。
【解析】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六十九條規(guī)定:“居住權不得轉讓、繼承。設立居住權的住宅不得出租,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”。根據(jù)法律規(guī)定可知,王大媽對于該房屋不得轉讓、繼承,具有人身專屬性的特征,因此A選項錯誤,當選。B選項正確。吳某獨子以及王大媽除有約定外,不得擅自出租,因此,D選項正確。《民法典》第三百八十條規(guī)定:“居住權無償設立,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”。題干中為表明王大媽與吳某有相關約定,王大媽的居住權無償設立,因此C選項錯誤。故本題正確答案為AC。
考點提示:居住權的人身專屬性即不得轉讓、不得繼承,設立居住權的房屋不得出租(除另有約定外);居住權一般無償設立。
希望通過今天的講解大家可以更好的理解關于居住權的相關規(guī)定。